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和广西信息产业局、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参照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流程,特制定“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工作规程”。
第二条 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流程分为培训-申报-审查-批准、发证和公告-备案等环节。
第三条 培训。对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材料的准备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辅导、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申报。由软件企业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表(用双软认定申报软件生成);
2、备案数据光盘(用双软认定申报软件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
6、产品检测证明复印件(由广西电子产品检验所或广西软件评测中心或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部门出具);
7、产品样品;
8、版权声明(企业声明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9、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一册,均为一式二份。
先网上申报。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软件(网址www.chinasoftware.com.cn)生成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将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发至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电子邮箱:gxsia513 @163.com,经协会初审合格后,再报送全部申报材料。
第五条 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的审查由广西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将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名单报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查未通过的软件产品经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可重新申请登记。
第六条 批准、发证和公告。软件产品登记由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行文通知、颁发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在宣传媒体上公告。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七条 备案。获批准登记的软件产品由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工业和信息产化部备案。
第八条 变更登记。软件产品登记后,因企业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需变更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 新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 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4、 软件产品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
5、 新企业版权声明(声明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九条 收费。酌收软件产品登记培训费、审查费、证书费、公告费和变更登记费。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信息产业局、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参照信息产业部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流程,特制定“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规程”。
第二条 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流程分为培训-申报-审查-批准、发证和公告-备案等环节。
第三条 培训。对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准备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辅导、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申报。由软件企业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表(用双软认定申报软件生成);
2、备案数据光盘(用双软认定申报软件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5、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
7、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系统集成企业);
8、职工花名册;
9、设备明细表;
10、场地租赁使用合同;
11、ISO9000系列质量认定证书复印件或用户使用意见;
12、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明细表;
13、上年度软件收入明细表;
14、上年度软件收入明细账;
15、上年度自产软件收入明细表;
16、上年度自产软件收入明细账;
17、经营管理制度、荣誉证书等;
18、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度税收缴纳情况(应交数、已交数)证明(或上年度税收缴纳凭证和公司税收情况说明)。
以上纸质材料均为一式五份,按序号装订成一册。备案数据光盘二张。
先网上申报。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软件(网址:www.chinasoftware.com.cn)生成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将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发至广西软件行业协会电子邮箱:gxsia513 @163.com,经协会初审合格后,再报送全部申报材料。
第五条 审查。软件企业认定的审查由广西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现场审查为辅,分初审和评审。初审由协会工作人员负责,主要是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评审由协会邀请相关管理、技术、财务专家集中评审或到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审查企业是否达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评审后由评审专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将审查通过的软件企业名单报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查未通过的软件企业经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条 批准、发证和公告。软件企业认定由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行文通知、颁发全国统一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软件企业认定公告。
第七条 备案。获批准认定的软件企业由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国家工信部备案。
第八条 年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对上一年及以前认定的软件企业要进行年审。软件企业年审按照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流程进行。
第九条 复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工信部提出复审申请。受理机关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条 变更认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需变更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名称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定。变更认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认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收费。酌收软件企业认定、年审的培训费、审查费、证书费、公告费和变更认定费。
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管理能力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二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5亿元(或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4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或不少于1.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3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18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4名;
3、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或不少于3.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4个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2亿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65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
4、具有研发管理制度。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3、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目前广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其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有两家:
广西软件评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
另外广西的软件产品登记还认可国家工信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名称如下:
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工信部电子四所)-北京
中国赛宝实验室软件评测中心(工信部电子五所)-广州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赛迪软件评测中心)-北京
1、现场审核的目的:
①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判定软件企业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是否属实和有效。
②对企业存在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有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③对软件企业认定、年审和产品登记提供咨询、帮助和指导。
2、现场审核的工作程序:
现场审核有审核组带队人员主持:
①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和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准备情况介绍。
②参观企业软件生产开发现场。
③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和有关环境进行核实和确认。
④审核组人员汇总、整理现场审核意见和建议。
⑤审核组向企业反馈现场审核意见和建议。
⑥企业领导对现场审核意见及建议表态。
3、现场审核的内容:
①财务方面:年度经营情况、财务运行和管理情况。察阅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年度报表及相关的财务帐簿(总帐、收入、费用明细帐)和会计凭证、财务管理制度等。
②技术方面:主要产品情况、软件开发环境、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手段与能力。察阅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合同、测试报告、鉴定报告、著作权或专利权登记证明的原件,企业软件开发环境有关的软件使用权许可证,企业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名单,软件开发和管理的规范、部分开发过程文档记录、根据现场审核的情况可能审核软件产品的源代码等。
软件开发和管理的规范:是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而编制并贯彻执行的用于软件开发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以期保证企业软件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服务的质量。如果企业已实施了有关的质量体系,则指相关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部分开发过程文档记录:是指根据企业软件开发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和技术文档如:可行性分析报告、需求分析报告、开发计划、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界面设计、开发指南、编码规范、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记录、用户文档、评审记录、服务计划、用户报告等。根据产品数量,现场抽查部分的文档记录。
③企业管理方面:企业管理状况。
察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注册资金、股东持股情况、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有关企业管理制度等。
4、具体要求:
①现场审查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②相关资料准备齐全: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必须现场提供。
③现场审核人员必须对企业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等绝对保密。
一、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并且已办理登记的软件产品,或者具有已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2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申报表封面加盖公章,企业主管单位填写“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表中财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栏签字并盖章);
2、企业开发、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及企业人员配置表(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范围中必需有“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复印件(全部加盖公司财务章并且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报表电子版一份
一、软件产品登记的条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软件产品登记提交的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封面加盖公章);
2、软件产品的版权声明:声明完全自主开发,无任何纠纷(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范围中必需有“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
4、国家税务局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登记号要清楚,加盖公章);
5、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二代身份证的需要在同一张纸上复印正反两面);
7、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登记测试报告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报表电子版一份,提交申请。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申请表可以到版权中心网中的“软件登记特别提示”中下载)
2、填写申请表
在版权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陆版权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版权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们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