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07年11月发布的最新调查结果。截至2006年底,在170个国家共颁发了ISO9001:2000版认证证书897866张,其中中国颁发了162259张证书,占颁发总量的18%,居世界第一位。这说明2000版标准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受到了许多组织的关注,中国也成为名副其实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大国。
特点

独立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诞生于70年代后期,它是从产品质量认证中演变出来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具有以下特点:
1.认证的对象是供方的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不是该企业的某一产品或服务,而是质量体系本身。当然,质量体系认证必然会涉及到该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有的企业申请包括企业各类产品或服务在内的总的质量体系的认证,有的申请只包括某个或部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体系认证。尽管涉及产品的范围有大有少,而认证的对象都是供方的质量体系。
2.认证的依据是质量保证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往往是供方为了对外提供质量保证的需要,故认证依据是有关质量保证模式标准。为了使质量体系认证能与国际作法达到互认接轨,供方最好选用ISO9001:2008标准。
3.认证机构是第三方质量体系评价机构。要使供方质量体系认证能有公正性和可信性,认证必须由与被认证单位(供方)在经济上没有利害关系,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担。而这个机构除必须拥有经验丰富、训练有素的人员、符合要求的资源和程序外,还必须以其优良的认证实践来赢得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信任,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4.认证获准的标识是注册和发给证书。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的质量体系,当评定结果判为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认证企业给予注册和发给证书,列入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名录,并公开发布。获准认证的企业,可在宣传品、展销会和其它促销活动中使用注册标志,但不得将该标志直接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以免与产品认证相混淆。注册标志受法律保护,不得冒用与伪造。
5.认证是企业自主行为。产品质量认证,可分为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两大类,其中安全认证往往是属于强制性的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和扩大销售量,一般是企业自愿,主动地提出申请,是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但是不申请认证的企业,往往会受到市场自然形成的不信任压力或贸易壁垒的压力,而迫使企业不得不争取进入认证企业的行列,但这不是认证制度或政府法令的强制作用。
简介

ISO 9001是由全球第一个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BS 5750(BSI撰写)转化而来的,ISO 9001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成熟的质量框架,全球有161个国家/地区的超过75万家组织正在使用这一框架。ISO 9001不仅为质量管理体系,也为总体管理体系设立了标准。它帮助各类组织通过客户满意度的改进、员工积极性的提升以及持续改进来获得成功。
进入21世纪,信息化发展步伐日渐加速,很多企业重构信息化实现了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助力,QIS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在汽车、电子等行业全面应用和推广,支持为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电子化提供了平台支撑,并嵌标准的QC七大手法、TS五大手册、质量管理模型,为ISO9001质量管理系统数字化成为可能。
适用于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适合希望改进运营和管理方式的任何组织,不论其规模或所属部门如何。然而,要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公司应准备在整个组织中实施该体系,而不是只在特定场所、部门或分部内实施。
此外,ISO 9001可以与其他管理系统标准和规范(如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兼容。它们可以通过“整合管理”进行无缝整合。 它们具有许多共同的原则,因此选择整合的管理体系可以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证书内容

ISO9001中英文证书样本
ISO9001中英文证书样本
认证机构名称、申请认证单位名称及产品审核通过的相关标准、证书的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认证机构公章、认证机构负责人亲笔签字等。

分类:未分类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5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一、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 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1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 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 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 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或不少于3.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通过验收。

2. 近三年至少完成4个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2亿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65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 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 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3. 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 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 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 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 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

4. 具有研发管理制度。

(七) 人才实力

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

2.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3. 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二、二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 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7.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5亿元,或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 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信誉

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 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 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4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或不少于1.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 近三年至少完成3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 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 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 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 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 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2. 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 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

2.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 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 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 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三) 信誉

1. 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 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 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 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 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 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 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 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

2. 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 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四级资质

1. 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 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 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5.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 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 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8. 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9. 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0.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1. 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

13. 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14. 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2015年6月30日印发

分类:未分类

什么情况下需做软件企业变更;变更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发生更名、法人代表更换、注册地址变更、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二、软件企业认定信息变更所需提交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纸质及电子档;(点击下载《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后打印、拷贝电子档);
2、《软件企业认定信息变更审查表》;(点击下载《软件企业认定信息变更审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点击下载《软件企业认定信息变更承诺书》);
5、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6、因企业更名、法人代表更换及注册地址变更的企业需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7、因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分类:未分类

广西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等级评定条件

一、一级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广西区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含广西二级)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5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或不少于2.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6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2.5亿元(或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6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2个合同额不少于12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25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7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5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在广西区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2、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8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2、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和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4名;或项目管理人员(广西资质)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广西资质)人数不少于8名;

3、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二、二级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广西区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含广西三级)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或不少于9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5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不少于1亿元(或不少于9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5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或3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2、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7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名;或项目管理人员(广西资质)人数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广西资质)人数不少于4名。

三、三级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广西区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含广西四级)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或2个合同额不少于100万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45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3名或项目管理人员(广西资质)人数不少于6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四级

1、企业是在广西区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万元;

5、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6、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8、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9、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1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1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1、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13、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1名或项目管理人员(广西资质)人数不少于2名;

14、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广西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已于2014年8月26日公布,由广西电子信息行业协会负责审核认证。

 

分类:未分类

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简介

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安全需求界定、安全设计、建设实施、安全保证的活动。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包括在新建信息系统的结构化设计中考虑信息安全保证因素,从而使建设完成后的信息系统满足建设方或使用方的安全需求而开展的活动。也包括在已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信息安全子系统或信息安全设备等,通常被称为安全优化或安全加固。
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级别是衡量服务提供者服务能力的尺度。资质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级别,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安全集成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能力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基本资格、服务管理能力、服务技术能力和服务过程能力;服务人员的能力主要从掌握的知识、安全集成服务的经验等综合评定。

桂林盈智联合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协助企业提供安全集成认证咨询服务,并提供服务人员培训、招聘等服务。

分类:未分类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简介

随着我国信息化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以应急处理、风险评估、灾难恢复、系统测评、安全运维、安全审计、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安全服务在信息安全保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管理已成为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从事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的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CNCA-R-2007-138),并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证书编号:No. CNAS CO66-V)。服务资质认证工作是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的核心业务之一。

按照分类分级的工作思路,目前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已经开展了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安全集成服务、和风险评估三类服务资质工作。

对服务资质认证工作具体介绍如下:

一、基本概念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是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服务的一种资格,包括法律地位、资源状况、管理水平、 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及认证规则,对提供信息安全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进行评价。

应急处理服务是对影响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的不当行为(事件)进行标识、记录、分类和处理,直到受影响的业务恢复正常运行的过程。(用1799概述里面一段一句的内容)

风险评估服务是从风险管理角度,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网络与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御威胁的防护对策和整改措施,以求防范和化解信息安全风险,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通过对信息安全服务分类分级的资质认证,可以对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商的基本资格、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服务过程能力等方面进行权威、客观、公正的评价,证明其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对服务的选择需求。同时,认证过程也将有效促进服务提供方完善自身管理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二、关于认证申请: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与受理;

文档审核;

现场审核;

认证决定;

年度监督审核。

初次申请服务资质认证时,申请单位应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提交资格、能力方面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通常包括:

服务资质认证申请书;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从事信息安全服务的相关资质证明;

工作保密制度及相应组织监管体系的证明材料;

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复印件;

人员构成与素质证明材料;

公司组织结构证明材料;

具备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项目管理制度文档;

信息安全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项目案例及业绩证明材料;

信息安全服务能力证明材料等。

三、关于认证依据:

对特定类别的信息安全服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例如,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认证的依据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评估方法》(YD/T 1799-2008),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认证的依据是《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20984-2007)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认证实施规则》(ISCCC-SV-002)。

四、关于认证流程:

参见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网站上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实施规则》(ISCCC-SV-001)及认证流程图。认证周期一般是10周,包括自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不包括由于申请单位准备或补充材料的时间。

分类:未分类

盈智微信营销平台,为您提供一个微站植入空间

微信营销是网络经济时代企业营销模式的一种创新,是伴随着微信的火热而兴起的一种网络营销方式。微信不存在距离的限制,微信用户通过手机即可获取大量信息,与朋友互动,用户订阅自己所需的信息,商家通过提供用户需要的信息,推广自己的产品,从而实现点对点的营销。盈智微信平台的微信营销,包括微信平台基础内容搭建、微官网开发、营销功能扩展;另外还有微信会员以及针对不同行业提供不同的功能,主要有微餐饮、微外卖、微房产、微汽车、微电商、微酒店、微服务等个性化功能开发。

微信界面

 

 

微信界面

 

欢迎您登录 盈智微信营销系统 体验我们的服务,您也可以通过电话、QQ联系我们,我们为您提供最好的服务。

分类:未分类

关于201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

工信计资[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称资质)的申报受理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就2014年资质申报的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资质评审
1、申报企业应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前(见附表)向评审机构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评审机构须在此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当次申报资质企业名单。
2、评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乙级单位资质的初审和审批
1、2014年分两批接收资质申报材料,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见附表。
2、申报企业通过评审后,应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申报材料完整的,地方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受理截止日期即为资质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受理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部资质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企业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和见证机构出具的见证报告。其中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单位资质的企业还须进行现场答辩。
5、部资质办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单位资质的企业名单,在部资质办工作网站公示10天。
6、部资质办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四级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丙级、丙级(暂定)单位资质的审批和备案
1、2014年分四批接收资质申报材料,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见附表。
2、申报企业通过评审后,应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申报材料完整的,地方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受理截止日期即为资质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3、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4、部资质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备案结论。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通过审批或备案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二、评审依据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6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2013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3]20号)。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8号)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2013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3]21号)。
(三)《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中部分条件的执行设立过渡期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5号)
三、表格下载
相关表格可登录资质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或http://sio.miit.gov.cn)下载。
申报企业须填写相应等级的新版资质申报表,其中申报集成企业资质的企业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报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V4.1)。申报监理单位资质的企业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报表(甲级、乙级、丙级、丙级(暂定))》(V2.1)。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申报表的填表须知。
四、工作要求
(一)请申报企业参照附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安排好资质申报进度,与地方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做好资质申报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向评审机构、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的,部资质办当次不予审批或备案。
(二)评审机构须严格按照资质评审规范和评审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对企业业绩中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验证的项目,须通过网络查询中标通知书、最终用户调查和征求用户意见等方式进行验证。同时应结合企业近三年上报的监督检查数据,进行一致性复核,最终形成评审报告。
(三)为确认评审机构评审过程按照部资质办相关评审规范和评审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开展,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部资质办将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认证中心,对部级评审机构承担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全部现场评审活动实施见证评审。
(四)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应于地方主管部门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通过评审并已出具评审报告的企业名单。
部级评审机构须在部资质办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企业资质申报简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甲级、乙级单位资质申报简表》电子版。
地方评审机构须在部资质办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级新申报备案汇总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四级新申报备案汇总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丙级新申报备案汇总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丙级(暂定)新申报备案汇总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新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内容表》等电子版。
(五)地方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的申报工作,确保企业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资质初审或审批工作。
(六)申报企业如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持有异议,可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10-68208063),由部资质办进行复议。如对部资质办作出的结论持有异议,可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8208201)提出申诉,由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进行复议。

附件:2014年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2014年 系统集成 工程监理 申报 通知
抄 送:部内科技司、电子信息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电子五所、标准院、电子一所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印

附件:
2014年申报材料提交时间表

资质等级 批次 材料提交评审 材料提交地方主 材料提交部资
机构截止日期 管部门截止日期 质办截止日期

集成一级、二级 第一批 2014年4月10日 2014年5月23日 2014年6月10日
监理甲级、乙级 第二批 2014年8月19日 2014年9月30日 2014年10月21日

集成三级、四级 第一批 2014年2月18日 2014年4月1日 2014年4月30日
监理丙级、 第二批 2014年5月19日 2014年7月1日 2014年7月29日
丙级(暂定) 第三批 2014年8月20日 2014年10月8日 2014年11月4日
第四批 2014年11月20日 2015年1月2日 2015年1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我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是全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公安部的工作方针,指导、协调各地。市公安局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技术防范手段在防范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二)对全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核发技防产品生产备案证和销售备案证;组织有关部门对技防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组织制定技防产品的年度监督、行业统检、市场抽查检验计划;
(三)管理全区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备案、归口管理并监督标准的实施;
(四)负责对全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
(五)负责对全区重点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
(六)指导、监督查处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 地、市、县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查处违反《暂行规定》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 技防产品具体包括:
(一)入侵报警设备(如防盗报警控制器、视频入侵报警器等);
(二)报警信号传输设备;
(三)电视监控防范设备;
(四)防盗屏障设备(如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盗安全门、防盗锁、防盗保险柜(箱)、防弹复合玻璃等);
(五)安全检查设备;
(六)出入口控制设备、巡更系统设备;
(七)车辆防盗、防劫设备,专用运钞车;
(八)周界报警设备;
(九)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刺背心、防爆毯(箱、罐);
(十)其他技防产品。
技防工程具体包括:
(一)电视监控系统;
(二)防盗报警系统;
(三)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
(四)车辆防抢盗安全管理系统;
(五)出入口控制及门禁系统;
(六)保安巡查系统;
(七)访客警示系统;
(八)安全信息广播系统;
(九)安全检查系统;
(十)其他用于安全技术防范的系统。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技防产品的生产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凡在我区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机关申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备案证》(以下简称《生产备案证》),并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
第七条 申办技防产品(生产备案证》的程序:
(一)申办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填写(生产备案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接到申请材料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的质保体系等项目进行考核,未取得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的产品按照规定抽样,送省级以上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合格者,由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意见。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厅技防办办理《生产备案证》。合格者10日内给予办理,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无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应经营范围的,凭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的意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第八条 技防产品的开发、生产、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经区公安厅技防办组织专家审查、备案。
第九条 技防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凡向《暂行规定》第五条列举的场所或单位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机关申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以下简称《销售备案证》),方可从事技防产品的销售。
第十条 办理《销售备案证》的程序:
(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并填写《销售备案证》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接到申请材料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质保体系等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三)地、市公安局技防办考核认可签署意见后,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区公安厅技防办办理《销售备案证》。合格者10日内给予办理,不合格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无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应经营范围的,凭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的意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区外生产的技防产品在区内销售,必须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和相关材料以及公安部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证书,按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备案证》。
第十二条 销售进口技防产品,应向公安机关提供国家规定的材料,并按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销售备案证》。
国家对技防产品销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行业监督抽查和重点查处工作。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撤消其技防产品《生产备案证》或《销售备案证》。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区公安厅技防办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十五条 申办《资格证列程序》:
1.申办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填写《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三)。
2.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接到申请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从业资格审查、签署意见,由申办单位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进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证。
3.区公安厅技防办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者发放《资格证》
第十六条 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技防工程规模分为三级:
一级工程一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二级工程一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三级工程一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十七条《资格证》实行等级管理。对应技防工程等级,《资格证》分为三级,各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申领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历
具备六年以上从事过多项技防工程或与此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工作的经历,并完成一级技防工程三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技术力量
有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数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相对稳定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3.技术水平
应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的技防工程或相关工程;
(2)独立完成过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工程;
(3)参加过国家。行业工程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4.技术装备
仪器设备、测试手段齐全、可靠、先进,能满足所接工程的测试要求。
5.质保体系
质保体系健全或经过论证,能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能及时有效地对设计、施工和人员培训工作实施质量控制。
6.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能够承担一级风险等级的技防工程的抵押需要或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申领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历
具备四年以上从事过多项技防工程或与此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修工作的经历,并完成二级技防工程五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技术力量
有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相对稳定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技术水平
独立完成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工程或参加过国家、行业工程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4.技术装备
有必备的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测试手段,能满足所接工程的测试要求。
5.质保体系
质保体系健全或经过论证,能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6.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能够承担二级风险等级的技防工程的抵押需要或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三级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历
具备两年以上从事过多项技防工程或与此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工作的经历,并完成三级技防工程五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2.技术力量
有从事防盗报警、电视监控及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相对稳定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技术水平
独立完成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防工程。
4.技术装备
有较完善、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工具,能满足所接工程的测试要求。
5.质保体系
质保体系健全或经过论证,能全面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6.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八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接的技防工程,必须与其《资格证》等级相对应,严禁越级承接工程。
第十九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中央驻桂、外省驻桂、柳州铁路局所属单位,直接由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放《资格证》。其余单位由各地、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发证的初审工作、合格后报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统一由区公安厅技防办发放《资格证》。各地不得重复发放类似证书。
第二十条 对第一次申办《资格证》的单位,实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管理制度。临时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交回,同时根据持证单位资质情况办理相应等级的《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区外从业单位到我区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资格证和推荐证明,到区公安厅技防办填写《区外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审验登记表》(见附件四),经审核验证后,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备案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交回。
第二十二条 本区从业单位到区外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由区公安厅技防办出具推荐证明并附《资格证》到工程所在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办理审验证手续,并服从当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拟交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区公安厅技防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第二十四条《资格证》实行年审验证制度。每年12月为年审验证、升降级时间。由持证单位填写《技防工程资格证年审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五),经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签署意见后,进区公安厅技防办办理。不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原证作废并收回。
《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换证。
第二十五条《资格证》的升、降级,按工程质量、售后服务、年完成工程量等指标进行考评。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升级:
1.具备所升级别的资质条件(本细则第十七条)中“技术力量”、“技术装备”、“质保体系”和“注册资金”等条件;
2.承接的工程质量合格,售后服务好;
3.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当年所完成的技防工程量累计总额:升一级资格须达300万元以上;升二级资格须达 15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
1.资质条件下降,达不到规定要求;
2.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3.售后服务不满意,而被建设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者
4.当年所完成技防工程量累计总额:一级资格不足万元;二级资格不足50万元。
(三)三级资格当年没有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的,撤消其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对技防工程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理。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区安厅技防办举办的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对技防工程实施分、级管理。一、二级防工程,由区公安厅技防办管理;三级技防工程由地、市安局技防办管理;个别二级工程可由区公安厅技防办视具体情况委托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安全防工程程序与要求》GA/75—94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行,不同等级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主管的技防管理部门请立项,填写技防工程立项申报表(见附件六) 一级工必须附可行性论证报告,二、三级工程必须附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九条 一、二级工程,其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正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须将设计文件报区公厅技防办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工程建设单位和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将方案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成正式设计文件,经区公安厅技防办审核批准,填报技防工程开工登记表(见附件七)后,方能正式施工。
三级技防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后,设计单位须将设计文件报所在地公安局技防办进行方案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条 技防工程竣工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经建设单位初验认可后,由施工单位向主管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机关技防办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按照 GA/T75一94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八)。
验收合格者,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见附件九)
验收不合格的技防工程,应根据验收意见改建,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重要技防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凡一、二级工程,须由区公安厅技防办认可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竣工时,监理单位须出具工程监理报告。施工单位凭监理合格报告,按相关程序申请验收。
第三十二条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GA/ T75—94标准规定从事技防工程建设,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程立项、方案设计、论证和验收工作;
(二)不得委托无《资格证》的单位承接技防工程;
(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建立安全保密制度;
(四)技防工程建成后,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使用管理常度
第三十三条 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标准、规范设计施工;
(二)工程设计、施工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好资料图纸,严防失、泄密;
(三)不得越级承接工程,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不合格产品,不得转借《资格证》。
第三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技防工程,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责成整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公安机关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处罚应依照公安部统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处罚文书,并在执行处罚后的15日内将处罚案件报区公安厅技防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市公安局负责本辖。内违反《暂行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对个人处三千元、单位处三万元罚款的,须经区公安厅技防办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治安管理、铁路、道路交通和信息通信等部门有关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区公安厅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公安厅技防办负责解释。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中安协资[2011] 2号

第一条 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三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2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承担过至少1项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至少4项30万元(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